前言:资产评估备案
办理条件:(一)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:1、2名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;
2、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8名以上专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书面合伙协议;
5、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;
8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2名以上出资人。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;
2、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12名以上专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公司章程;
5、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;
(三)会计师事务所、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:
1、由自然人出资设立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,有营业执照,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;
2、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,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;
3、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,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人员,财务独立核算;
4、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;
5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